索 引 号 014288922/2025-00003
发布机构 灌云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5-04-22
标 题 关于做好灌云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 号 灌财农〔2025〕2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做好灌云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灌云县财政局  时间:2025-06-20[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做好灌云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预算的通知》(苏财农〔2024〕10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提高补贴政策效应为目标,支持保护耕地地力,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调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提高农业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二、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 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 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4. 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 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抛荒的耕地。

6. 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得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 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

2. 村组机动地承包给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并报当地政府备案,作为承包农户补贴的发放依据。未签订的,应补签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3. 县属农林场圃耕地已承包给农场职工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农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

(三)计发依据及标准

今年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计发依据为计税耕地面积,补贴标准为120元/亩。补贴面积除个别有突出矛盾的以及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进行调整外,原则上按照2024年补贴面积不变。

三、工作安排

(一)登记清册

村民委员会按照县制定的统一的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统计计算每户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面积和金额,填报《灌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登记清册》(附件1)。据实填列非农业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等扣除项,确定各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面积,按照补贴标准计算应享受的补贴金额,由村级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村公章后上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公开公示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属农林场圃要按照补贴依据的面积资料及实际情况等对各村造册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在《灌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登记清册》(附件1)上加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章,并张榜公示,公示应在村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一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2024年相比,补贴面积有变动的农户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没有变动的农户,以公告的形式代替公示,简化工作程序,并填写《农户补贴面积调整、变动明细表》(附件4),公示公告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示公告,公示公告结束无异议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汇总公示公告情况,填写《灌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村汇总表》(附件2),由经办人员和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后于5月20日前报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灌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登记清册》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属农林场圃保存备查。

(三)补贴面积和金额审定

县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并会同县财政局上报县政府审定后,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四)资金发放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定的补贴面积和金额,组织镇(街道)财政部门将相关数据录入《江苏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农户社保卡账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由县政府负责,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镇(街道)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与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属农林场圃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县属农林场圃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二)搞好政策宣传。镇、村两级要发动基层干部深入村组、农户宣讲政策,为农民群众答疑解惑,赢得广大农民群众及基层干部的理解和支持。各镇(街道)、县属农林场圃等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农户咨询和投诉。

(三)规范操作程序。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属农林场圃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补贴面积核定、登记造册、公开公示和审核汇总等工作。补贴资金发放必须全部通过《江苏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系统操作,由代发银行直接打卡发放到农户社保卡账户,款项摘要统一注明“耕保补贴”。应发放给村组集体、农场等单位的补贴资金必须直接发放到对公账户,严禁由村干部或其他个人代领。补贴资金发放必须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也不得抵顶其他任何款项。

(四)强化监督检查。一是设立监督电话。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设立监督电话,并在县主要媒体及各公示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纳入镇(街道)财政就地就近监管范围,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三是做好补贴档案管理。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属农林场圃要建立补贴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并将《分户登记清册》《分村汇总表》《农户补贴面积调整、变动明细表》等妥善保存,以备查询。对村组公示情况,要拍照留档备查。四是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财政、农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和各环节监管,严肃查处虚报补贴面积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严禁将农户社保卡等集中到镇或村部代领补贴资金、抵扣费用等问题。五是加强信访处理工作,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做到即访即查、查实即纠,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监督电话:县财政局 88831505,县农业农村局8881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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