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MB1533474/2025-00027 | ||
| 发布机构 | 灌云 | 发文日期 | 2025-09-18 |
| 标 题 | 关于限期拆除无主违法建筑物决定的公告 | ||
| 文 号 | 无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信息来源:灌云 时间:2025-09-18[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位于灌云县东王集镇书香府第小区15号楼(旭福大厦)5楼东侧平台存在搭建钢架铁皮房、砖混结构房屋、集装箱房的行为,建筑面积约为170.56平方米。上述建(构)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相关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
鉴于该处违法建设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机关于2025年7月3日进行公告,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5年8月4日前),到灌云县伊山中路灌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领、主张该处建筑权利,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拆除。若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该处建(构)筑物无人认领,本机关将依法视为无主建筑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截至公告期满,未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害关系人到本机关认领,且经调查仍无法确定该处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经规划部门认定,该处建筑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限期拆除上述无主违法建筑物的决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2025年10月15日前),逾期若无单位或者个人到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依法对该无主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灌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江苏省灌云县伊山中路老党校院内)
联系电话:0518-88829110 联系人:陆春雷
灌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18日